脸红心跳
会员书架
首页 > 都市小说 > 以身侍魔 > 第十七幕 · 川流(上)

第十七幕 · 川流(上)(1 / 2)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好书推荐: 哥哥不可以哦(伪骨科 兄妹 产奶) 【黑篮】我意本非此(高H,NP) 酸吻 碎钻(女病娇,双囚禁) 《玉壶传》(骨科)(兄妹)(np) 【快穿】我什么都可以 沼泽病(姐弟骨) [盗墓笔记]眼前无路怎回头 重生之纨绔女公子(NPH) 痴迷诱惑(女诱男、高H)

依然是防盗,正文在彩蛋里。我猜的没错,都是机器人盗文,把汉谟拉比法典盗走了,看来我的方法有用。

*************

这章的总结:我觉得调情或者人物之间的互动比单纯的性行为有意思多了。

*************

如果某人偷窃了属神或属宫廷的财物,此人当被处死,且任何收受赃物者亦当被处死。

如果某人从高等民的儿子或者高等民的奴隶手中购买了或出于保管之目的收受了白银,或黄金,或男奴,或女奴,或公牛,或绵羊,或驴匹,或任何财物,却没有见证人或者合同,此人为贼,当被处死。

如果某人偷窃了公牛,或绵羊,或驴匹,或生猪,或船只,如果上述财物是属神的,或如果是属宫廷的,此人当照价赔付三十倍;如果上述财物属于低等民,则当照价赔付十倍;如果盗窃者无力赔付,他当被处死。

如果某人在其财物失窃后,在他人手中发现并扣下了其被盗之物,而持有被盗之物者声称:“这是卖家卖给我的,我当着见证人的面购买。”而失主声称:“我可以将认识我的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如果买家将把被盗之物卖给他的人和在他购买时在场的见证人带来了,而失主亦将认识他的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了,众法官当审查上述人等的言辞,在购买上述财物时在场的见证人和认识被盗之物的证人须在神面前作证言,以此证明卖家为贼,当被处死。失主可拿回他的被盗之物,买家可从卖家中拿回他支付的银钱。

点击切换 [繁体版] [简体版]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新书推荐: 唐僧师徒游太空 吐槽系统:王妃,您不能爱他 我只是总裁文NPC,能有什么错 搞错相亲对象以后 大祭司之咒 快穿:疯批宿主她被大佬宠爆了 危楼高百尺(高干BL) 为主而活,岂不应当? 陷索 囚蝶(刑侦)